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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快遞
公告時間 2010-07-30
公告主題 合夥組織之律師、會計師、專利代理人及代客記帳者等事務所得提具證明,以事務所名稱加合夥代表人姓名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公告內容

         勞委會於日前函釋,專門技術人員如律師、會計師、專利代理人、代客記帳者等如屬於合夥組織者,經向勞工保險局提具證明,申請以事務所為投保單位者,得以事務所名稱加合夥代表人姓名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邇來有民間公司向勞委會提出合夥經營事業之事務所可否以該營業主體(即『事務所』)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保問題。針對該公司所提疑義,勞委會表示,專門技術人員如律師、會計師、專利代理人、代客記帳者等在登錄區域內執行職務均須以各該本人名義為之,事務所僅為其因執行職務需要設置之辦公處所,此項事務所(辦公處所)因既非法人,尤非自然人,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自不能為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所定之投保單位,其所僱用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仍應依勞委會92年5月19日勞保2字第0920023259號令規定,以律師、會計師、專利代理人、代客記帳者等本人(自然人)名義為投保單位。

         至於合夥組織之事務所,勞委會強調,該會曾於82年12月16日台82勞保2字第74874號函規定,合夥組織代表人得以其名義代表合夥為投保單位,亦得併予登記合夥名稱為投保單位。是以,合夥組織之律師、會計師、專利代理人及代客記帳者等事務所可以提具相關證明,以事務所名稱加合夥代表人姓名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如「○○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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